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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6-07-11 浏览次数:215

XX公安分局: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王垒垒律师担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会见了XXX,通过了解案情,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

一、犯罪嫌疑人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咖啡厅消费明码标价,且价格合理。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时了解到,被害人进入咖啡厅落座后,服务员会主动出示商品价目表,价目表上咖啡的价格一般在25元起,分不同标准价位,红酒的价位一般100余元至400余元不等,与迪欧、名典等XX其他咖啡厅消费基本一致,没有高价坑骗的情况,也没有隐蔽性消费坑骗被害人,而且咖啡厅内装修、环境、卫生均很好,具有一定的消费品位和层次。

(二)诱骗被害人到店后没有强制消费,消费品一般符合二人消费的正常数量,价格也符合二人消费的正常价格,如果被害人带钱不足,或以没钱为由拒绝付款,女孩会主动付款,没有以任何暴力、胁迫或言语刺激逼迫受害人付款的情况。

(三)被害人的财产并未受到损害,诈骗罪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虽然支付了价款,但是本身也进行了消费,被害人也喝了咖啡,并非是财产受到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XXX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在整个环节中所起作用很小。

犯罪嫌疑人XXX是应聘到该咖啡店工作,每天仅领取100元的工资,所从事的也仅是将操盘手的聊天信息发送给女孩这样的中间传递消息的作用,平日不在咖啡店内,既不是共同犯罪的策划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人,且仅工作十四天的时间,犯罪行为极其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XXX能够如实陈述案情经过,积极供述,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如果将其取保候审相信不至于危害社会。

四、犯罪嫌疑人XXX家庭条件困难,父亲瘫痪在床,母亲有严重心脏病,其是家中独子,家庭需要照顾。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诈骗罪,而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且其家庭困难,若能予以照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必然心怀感念。

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XXXX 王垒垒律师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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