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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雇凶杀人案的成功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3-19 浏览次数:453

审判长、审判员:

受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并希望能够采纳。

一、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允许我代表徐某及其亲属,并以我个人名义向受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道歉和慰问,并代表人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表示认可。

三、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请予以考虑

1、徐某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并提供了同案人的具体情况,使得公安机关能够迅速破案,有效节省的了法律资源,使本案得以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虽然法律对如实供认犯罪并没有具体的从轻规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认罪态度也是量刑的一个参考依据。

2、徐某及其家属积极对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根据受害人亲属的伤害事实,超越法律标准予以赔偿并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52万元赔偿金,如此悔罪行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法庭能够对徐某予以从轻处罚。

3、徐某的伤害犯罪具有可以相对从轻处罚的客观条件,卷中公安机关查证的徐某和受害人之间的短信及通讯记录表明:这是一起因相互矛盾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对于这起因相互矛盾和相互威胁而激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偶然性和对称性,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对徐某的刑事处罚。

4、受害人死亡不是徐某主观希望发生的后果,徐某的目的是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而制止对自己的人身威胁。但具体实施伤害行为的两名被告却实施了杀人的手段,致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这一后果并不是徐某希望发生的。所以公诉机关以伤害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法庭应该根据这一情节对徐某从轻处罚。

5、徐某犯罪时刚刚20岁,是一个涉世不深的青年,由于其世界观正在形成时期,是非观念还比较模糊,法律意识较差,在激情作用下走了上犯罪道路。其犯罪之后,能够对自己的犯罪有真诚的悔过,并希望能够及早回到社会中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从既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又能从教育改造的目的出发,对徐某在量刑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为其及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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