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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盗窃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6-08 浏览次数:382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王小琴律师接受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合上述意见,该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在犯罪活动中,其人身危险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被告人邓某某的实际情况,希望对邓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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