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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2-25 浏览次数:360

尊敬的审判长以及陪审员: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王小琴律师经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为其辩护。

根据阅卷取得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及与被告人黄某某会见了解到的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认罪、悔罪,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黄某某时了解的情况,黄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包括:为何向他人出售毒品,及向他人出售毒品的经过。而且,黄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二、被告人是在为生活所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依据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会见情况,被告人称自己为残疾人,并且只有一个人生活,在从南川监狱回去后,未能参加工作,也无法领取低保补助及残疾人补助。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有人打电话向其购买毒品,遂将吸食用的毒品卖了一部分(总共一百元)给他人。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能积极坦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故意犯罪的起因、经过等相关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有关于坦白的规定,建议法庭根据其如实供述的情况及其悔罪态度,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并未专门以贩卖毒品为生,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随身携带的用于吸食的毒品出售一部分给他人,并收取一百元。根据被告人叙述的情况,其出售的毒品属于少量毒品,并且未大范围出售,属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有限,在这个前提下,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轻量刑,对其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其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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