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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2-20 浏览次数:143
申请人:
彭某,女 ,汉族 ,1972年11月3日出生,
辩护律师:潘永红。
申请事项:对彭某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3年11月20日珠海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对彭某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人已向高新区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申请人认为,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彭某案发前曾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已经2年多,还患有高血脂、高血压等病,平时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长期不间断用药。
案发后彭某供认不讳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 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彭某刑事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此 致
珠海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潘永红律师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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