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成功辩护案例
2014年云某某(户籍:湖北省)趁失主朱某某(女,46岁)熟睡之机,盗窃朱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0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云某某再次以上述相同手段进入济南市市中区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室失主刘某某(男,48岁)的家中,盗窃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500元。综上,被告人云某某入户盗窃2次,盗窃价值共计10500元。
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云某某有盗窃嫌疑,通过技术手段及失主朱某某提供的相关线索,于同年10月29日电话传唤云某某到案。云某某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证据面前始对其同年10月10日实施盗窃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同年10月24日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云某某的朋友分别赔偿失主朱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廖某某证言、物证蓝色塑料板14张、黄色塑料板1张、塑料卡片7张、帽子1顶、口罩3个、微型手电1个、物证摩托车1辆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作为被告人云某某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人云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朋友主动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对云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以上案例中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流窜到济,两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了三起盗窃案件,我们发现其中一起证据存在问题,及时和当事人做了沟通,后向检察院提出异议,经检察院审查,最终仅起诉其中两起。另外,作为其委托律师,我们积极动员其家人和朋友主动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在定罪无异议的情况下,争取将量刑降到最低,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权益,事后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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