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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
发表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325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XXX并非开设赌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其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只是赌博网站的一名管理者、受雇者、打工者,其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起主要和决定性的作用,理由如下:

1、首先在该起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XXX并不是设立赌博网站的发起者、提议者,也不是赌博网站的开办者。

2、被告人XXX卷入犯罪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偶然性,根据被告人XXX以及XXX的供述,被告人XXX从2010年2月到被告人XXX处工作,最初只是一名司机,打工者,受雇于被告人XXX,只是因其会使用电脑、在担任司机的过程中逐渐取得了XXX的信任而被安排负责赌博网站的日常管理,关于这一点,起诉书中也有表述。

3、被告人XXX实际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从2010年3月15日到2010年5月12日,短短不过两个月的时间,情节显著轻微。

4、被告人X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

5、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这次卷入犯罪有较大的偶然性、被动性,其本身属于可改造的对象。

6、在该起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XXX以及其他被告人并没有暴力行为、没有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较之那些使用暴力、强迫手段、称霸一方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来说,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7、被告人X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关于被告人XXX涉嫌开设赌场一案,鉴于被告人XXX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偶犯,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XXX的管理者、打工者身份,同时考虑到其实施该犯罪行为完全是在他人的指使和授意下完成的这一具体情节,本着教育改造的原则对于被告人XXX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被告人XXX适宜判处其3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不仅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也能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关于投注量、涉案赌资如何计算以及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X的涉案赌资如何认定的问题:

辩护人只想提请合议庭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网站上所显示的投注量存在一个重复计算、滚动计算的问题,其实质是一个流水的问题;第二起诉书将投注量直接等同于涉案赌资有欠妥当亦没有相关证据,如此计算涉案赌资对于各被告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第三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将被告人XXX作为受雇者、接受他人旨意所管理网站的投注量完全计算到其本人身上有失妥当和不公。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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