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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与xxx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179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年)雁民初字第06253号
原告xxx,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XX号内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61040219660XXX。
委托代理人:华战勇,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五号院南区9号楼2单元28号,身份证号:6101113196807142914。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调解。原告xxx诉称,原告家在咸阳,于1998年来到西安,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99廿月16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7日生育一女xxx。婚后,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婚生女xxx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xxx承担150元。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x 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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