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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4-06 浏览次数:140
遗 嘱
立遗嘱人:宋英花,女,194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2号2栋****房,身份证号码:略。
本人宋英花,今年69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本人文化水平不高书写字迹不清晰,由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姚忠仁律师代本人打印本遗嘱,由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场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本人继承我老公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单元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邕房权字第4号,建筑面积126.46平方米)由本人女儿宋学兰(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全部继承。
2、本人继承我老公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单元房的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126.46平方米)附属杂物房由本人女儿宋雪兰(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全部继承。
3、除上述房产外,本人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4、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方大庆、遗嘱继承人宋雪兰各保管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
2014年8月13日
代书人:
证明人:
在场人:
附:1、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继承房屋附属杂物房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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