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91 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良,男,1 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常宁市******。因本案于20 1 2年1 2月3日被羁押,201 3年1月1 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东,男,1 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常宁市******。因本案于2012年1 2月3日被羁押,20 1 3年1月1 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3]: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良、雷某东犯赌博罪,于201 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良及辩护人何志梅、被告人雷某东及辩护人黄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 1 2年1 2月1日起,被告人雷某良雇佣被告人雷某东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东七巷8号6楼的出租屋内,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雷某东在赌场内负责看风、开门。1 2月3日22时许,雷某良、雷某东及1 8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1 3 1 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良、雷某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雷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雷某良、雷楚
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I.雷某良认罪态度好,如实侠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 2.雷某良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3.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雷某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雷某东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雷某东负责看风、开门,系从犯; 3.本案犯罪数额较少,情节较轻;4.雷某东没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雷某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 2月1日起,被告人雷某良雇佣被告人雷某东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东七巷8号6楼的出租屋内,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雷某东在赌场内负责看风、开门。1 2月3日22时许,雷某良、雷某东及1 8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1 3 1 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雷某春、雷某权、雷某青、王某、易某元、雷某群、刘某秀、李某明、王某柏、刘某飞、唐某平、邓某桂、梁某行、贺某祖、王某、雷某、贺某华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雷某良、雷某东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良、雷某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
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良、雷某东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祓告人雷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良、雷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某良扣押在案的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雷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某东扣押在案的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赌资1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陈 思 佳
人民陪审员 蔡 玉 林
人民陪审员 白 春 爱
书 记 员 陈 钊 琦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搏为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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