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

发表时间:2015-11-08 浏览次数:439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二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被告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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