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发表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271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事由,你方提出向本院提供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向法院提供的有关证据申请。

经审查,申请中的事由属于(或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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