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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镜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14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镜基,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明区合水镇良村。



上诉人不服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行立宇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广东省高明区合水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15日作出《关于合水镇良村管理区黎汝周、黎镜基耕地问题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起诉人不服,向高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请求对合府(96)52号《关于对合水镇良村管理区黎汝周、黎镜基耕地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的真实性重新认定;请求判令被告人高明区合水镇人民政府对造成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人于2000年8月24日已知道镇政府处理决定,但却于 2003年 4月25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审法院以其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黎镜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黎镜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振东


审 判 员 岑牛富


审 判 员 黎 燕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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