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4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李家强,男, 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同季街2号301房。

上诉人李家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立行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金融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因此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家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湛

审 判 员 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 柳 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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