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8-28 浏览次数:144

申请人: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男,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3)办字第*****号《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12年3月5日起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直至201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离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11月6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裁决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4月5日被申请人曾**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未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在2013年9月2日才提出,远远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曾晓斌的这一仲裁请求,但该会未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3)办字第***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予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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