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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财产保险理赔、人身生命保险理赔、其它保单约定理赔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单质押贷款研究
摘要: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如美国已经日臻完善。国内该条款多见于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目前相关业务操作也基本上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但有很大的潜在发展空间。面对大力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呼声高涨,结合国外发展的经验教训,基于对保单质押贷款作用的定位分析,从而提出理性看待其作用、促进其合理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单质押贷款;流动性需求;投资渠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认识保单质押贷款
去年以来,利用保单质押向保险公司或银行贷款的客户正逐渐成增长势头。在当前银行、保险分业经营的政策下,保险公司和银行实行保单贷款不仅能取得双赢的效果,而且给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提供了一种新的服务工具。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扣除手续费后的结余退还给他们。就拿赵先生的例子来说,如果他现在退保,保险公司给他的钱是第一年保费扣掉手续费之后的钱,一般而言手续费将占保费的80%左右。如果他交足两年保费后再退保的话,能拿到的钱将和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同。如果客户选择的是一次性缴费的方式,退保的时候就按照现金价值的金额领取。 由此可见,现金价值不等于所缴保费,现金价值将随着投保年数的增加而逐年递增。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2.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经常出现以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某一免责条款效力的现象,其负面效应是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一般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有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学界对此展开的研究,大多以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为视角,探讨说明义务的范围界定、履行标准、履行方式、举证责任及法律效果。本文尝试调整研究思路,以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为视角,重新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效力的关系作一辨析。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实务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目前,在我国的保险合同诉讼中,经常可以听到保险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的声音,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对各级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有所不满。他们认为,法院现在只要找不到其他认定保险公司败诉的理由时,常常利用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个“法宝”来最终断案。其根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被保险人的母亲认为,虽然合同受益人一栏没有填写,但2000年是她出钱为儿子投保的,自己理所当然应该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况且,投保那时儿子还没有结婚,这份保险金属于婚前财产,作为被保险人母亲的她,应当获得全部的保险金 而被保险人妻子则坚持认为,自己是丈夫的继承人,理应有权与婆婆共同分割这笔保险金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00年春节一过,在大学任教的刘老师便在亲戚的推荐下,未雨绸缪为其刚工作的儿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20万元。 由于在亲戚名下投保,刘老师进而忽略了保单细节部分,受益人一栏空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祸根。 儿子不幸意外身故 两年后,儿子与大学女友喜结良缘,夫妻恩爱有加,对刘老师也百般孝顺,刘老师深感幸福。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在今年的一次公差途中,儿子所乘坐的大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儿子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陷入悲痛中的刘老师茶饭不思,同样,丈夫的过世让儿媳小秦亦悲痛欲绝。在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刘老师在收拾儿子遗物时发现了6年前为儿子投保的那份保单。刘老师随即向保险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巨额保单引出特大骗保案
以少充多、以低充高、以次充好、用记账的原始发票造假等手段诈骗保险金的重大犯罪嫌疑。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拒赔汇泽奇公司火灾事故的保险法律依据说明》,并于2002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铁证如山特大骗保案浮出水面 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安机关迅速围绕汇泽奇公司进出库货物来源及出处展开调查,并获得重要破案线索。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割去双耳 4张保单曝自演血案真相
这是一个荒唐离奇的案件,这是一种疯狂残忍的行为,5月24日,在一个疾驰列车上的厕所内,一名男子被人残忍地割去双耳,背后也被扎了一刀,到底是谁对他下了如此毒手?! 经过铁路警方抽丝剥茧般的侦查,最终查明竟是受害者自编自演了这幕惨剧。 昨天,郑州铁路公安处以涉嫌报假案
咨询律师: 胡骅
2009年3月9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交强险,第三人张某各项损失本应依法由被告赔偿,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分歧]: 保险公司赔偿是否担责,须先分析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针对此案,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买了“全保”的王先生的新车涉水后,竟然得不到赔偿。近日,多间保险公司资深经理人明确告诉记者,在汽车的保修中,并没有“全保”的说法。所谓的全保只是不同险种之间的搭配。截至目前,市场上并没有任何一款保险险种能对车辆进行全保。 保险界人士提醒,车主购买保险应仔细了解和研究各种保险条例,避免车辆的损失不在保险的赔付之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车辆转借他人 保险不牢靠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 ">事后,张先生与对方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但当他集齐材料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保险公司对部分金额的拒赔。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解释认为,由于张先生投保时申请了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因此当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行一定比例的免赔。
咨询律师: 胡骅
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分歧】 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案件中承担败诉责任,则应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案情    2006年11月12日18时,黄洪星无证驾驶苏f/39t61号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在前骑自行车的黄炳权发生碰撞,致黄炳权死亡。12月18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黄洪星负主要责任,黄炳权负次要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王某未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且无过错,该责任应由刘某自负,与王某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则认为,该车系变型拖拉机,其也是以拖拉机车型进行投保的,贺某以c3d驾驶证驾驶该车属无证驾驶,故对该事故拒绝赔偿。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左某将贺某、刘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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