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5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减化审批程序,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变更名称,只要不涉及企业股权变更,企业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后即可到我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换证手续。

二、办理换证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4、原《批准证书》。

三、企业变更后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见附件)的规定。

四、企业应及时持换发后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οοο年九月一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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