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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几种住房保险形式
发表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115

1、 财产保险。

目前许多城市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只是对贷款所购得住房在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对抵押物的价值补偿,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2、 综合保险。

以苏州、北京为代表,从1993年开始为配合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的开展,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开展了综合保险,综合保险责任包括三项内容:

一、对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进行财产保险;

二、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丧失部分或全部还款能力;

三、借款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贷款或故意赖帐等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

保险期限为自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在保险期内,由于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原因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综合保险除包括财产保险外,还对借款人的人身及信用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险,因而对贷款人的资金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北京市的购房抵押贷款保险与苏州综合保险在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相同,第三种保险责任为借款人所在单位倒闭、撤销、被兼井、政策性裁员而失业或收入下降等社会原因致使无法还贷超过3个月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24个月的贷款本息。

3、 信用保险。

目前成都、 上海等城市正在探索由一个有一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即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的形式。当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专业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还贷时,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同时要求被担保人以其所购、建住房以抵押方式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还贷责任的同时,行使抵押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负责将抵押人迁出抵押住房,妥善安置抵押人。需要提出的是,与一般保险不同的是,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处置抵押物并受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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