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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组织制度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24

一般来说,保险经纪人具有三种组织方式:即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韩等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各国都对个人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管理。各国保险监督机构都规定个人保险经纪人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险金。在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规定了个人保险经纪人的最低营运资本金额和职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劳合社对其个人保险经纪人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金额更高;日本则要求个人保险经纪入缴存保证金或者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韩国规定,如果保险经纪人参加财政部指定的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可以减少其应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最低1亿韩元的限额。

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保险经纪入。公司制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组织形式。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作了具体要求,要求最低资本金,缴存营业保证金,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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