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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与保险人的免责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45

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是指受益人因为对被保险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行为而被依法剥夺受益权。保险法禁止任何鼓励或诱发谋财害命的行为,正如法谚所云一个人不应从其恶行中获益。因此,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无论既遂或未遂,都应当依法被剥夺受益权。虽然有时在对受益人的谋杀审判中,受益人被判无罪。但无罪判决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受益人就有权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因为,针对寿险给付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证据不同于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证据。民事诉讼中的有关事实具有优势证据证明即可,刑事诉讼中要宣判被告人有罪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而不能仅靠理性怀疑。因此,即使保险受益人在谋杀案审判中被判无罪,在民事诉讼中也无权获得保险金。例如某受益人因为暂时性精神错乱而杀害了被保险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但在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获得死亡保险金。如果受益人是在合法的自我防卫中杀害了被保险人,则不丧失受益权。受益人被剥夺的受益权既可以是期待权,也可以是既得权;既可以是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也可以是法定受益人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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