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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72

保险受益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转移因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风险,满足其遗属或所信赖的人的经济需求,为受益人设定的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是一种财产权。虽然保险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但保险受益权并非人身权,它以请求和受领保险金为内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第二,保险受益权是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受领权。保险受益权系保险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的、以身故保险金为内容的债权,债权是请求权与受领权的统一,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除此之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上不享有其他权利,也不负有交纳保险费和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义务。第三,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特性的权利。民事权利依其是否得现实地享有和行使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在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受益人仅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才转化为既得权,保险受益人才可现实地享有和行使。第四,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的固有权。民事权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之分,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受益人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或者法律的推定而对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其固有的权利,而非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手继受的权利。保险受益权有别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一般而言,投保人一方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面享有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请求退还保费、领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续保、指定和变更保险受益人等权利。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享有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指定和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权利,但不享有请求和受领其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则是单纯的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并不享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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