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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空白死亡保险金归谁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33

一笔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酿成了一场屡判难了的官司。

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福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保险金至今未付。

老母交纳保险金受益人空白

家住安图的赵福义1991年与妻子离婚。2002年8月17日,郐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艾某为儿子保了人身意外险和附加险,郐女士交纳了100元保费,保险单由艾某代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赵福义,但受益人一栏空白。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五万元

2003年2月19日,赵福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3月10日,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就在郐女士接到通知准备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她,她儿子前妻领着养女赵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分理赔金,由于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停止支付保险金。

老太状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共同受偿

2003年7月,郐女士以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图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月16日,安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合同有效,保险金5万元由郐女士和赵阳共同受偿。

郐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延边州法院,州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1日,安图县法院经过二次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郐女士和赵阳就各自的继承份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停止保险金的给付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驳回郐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对于这次审理的结果,郐女士表示坚持上诉。

儿子养女把老太告法院判决其享有继承权

在郐女士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期间,2004年8月,赵阳将郐女士告上法庭,以养女身份要求继承保险公司理赔款5万元中的一半。安图县法院审理认为:1989年,赵福义夫妇因不能生育,双方商议领养了赵阳,以赵福义的姓氏登记,后1991年,赵福义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赵阳归母亲抚养,赵福义每月负担25元抚养费直至赵阳独立生活为止,赵福义在死前没有解除与赵阳之间的收养关系。10月21日,安图县法院一审判决:赵阳对养父赵福义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但因保险金还没有给付,不支持赵阳要求继承“遗产”2.5万元的请求。

很多人保险时都不填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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