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43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赔偿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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