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名称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4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中企业名称更改问题通知如下:

财税字(1998)119号文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中“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应为“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更名后的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按照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延伸阅读

增值税抵扣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我国的企业应该如何交税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