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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推行定期定额纳税户申报纳税方式改革探讨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50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从法律上肯定了税务部门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方式的改革成果。本文结合实际就推行过程中的有关做法和存在的若干问题作粗浅阐述,旨在抛砖引玉,改进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到简易申报纳税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在规范纳税人须按申报纳税、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体系的同时,积极而又稳妥地改进纳税手续,从法规上规定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简便的申报纳税方式,既是对我国申报纳税方法的创新,也是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反映了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应当为纳税人服务、提供方便的立法精神,在保证国家税法严肃性的同时,又明确了要因时、因情况而不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实施细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二是体现了效率性。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从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一个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的目标,即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效益的最大化;以最佳、最快捷、最方便的申报纳税方式为纳税人服务;反映了税收征管模式要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经济结构、法制状况、经济体制和税收制度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应,体现了税收征管价值取向上的回归。

三是体现了简便性。简便申报纳税征税方法,既可以便于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计算交纳税款,减少或避免漏洞,又有利于纳税人增加经济核算,节省纳税人的一些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了税收简便性原则。

二、简便申报纳税方式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依法治税的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无论是规范每一税种具体申报纳税的方式,还是规定纳税申报程序、要求等方面都要切合实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保证其规范性、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简便原则。税务机关在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地点和缴纳方式时,应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比如规定纳税时间时,应该在纳税人收入丰裕时期;规定征收方法时,应力求简便易行;规定征收地点时,应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三是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的行政效率,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广泛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改进申报纳税方式,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使征收结果达到预期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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