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94

摘要: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1)“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2)加重一般纳税人负担和阻碍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同时并存;(3)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4)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对策:(1)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2)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4) 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

增值税制改革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核心。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在其抵扣机制上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

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从原理上说是链条式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征税或扣税不足,就会导致抵扣机制的脱节,税负就会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施情况看,抵扣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要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到税款抵扣,要么只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或4%的进项税额。这类一般纳税人即使在所经营产品(或商品)无增值的情况下,也必须按不含税价计算17%或13%的销项税额,而其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6%或4%,这样,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11%或13%转由本环节负担(销项税额以17%的税率计算,下同)。

2.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收购支付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同样,这类一般纳税人在所销售货物无增值的情况下,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不含增值税买价或收购支付金额的11.11%[=10÷(100-10)]、不含税运输费用的7.53%[=7÷(100-7)],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5.89%或9.47%转由本环节负担。

3.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低税率货物进行生产经营,可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在该一般纳税人所生产经营货物应当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以前环节的税负仍有4%转由本环节负担了。

上述“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情形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转移可用下表概括,其中“税负转移”栏即是以前环节的税负转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