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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29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1]19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中的管理工作,准确贯彻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免征、减征、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出口退税除外)增值税的(以下简称增值税优惠政策),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分别不同类型实行一次审核确认、逐年资格认定和资格认定年审三种办法。

第四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二)必须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

(三)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四)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优惠政策的落实,要进行专题调查,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五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基本程序:

(一)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上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四)资格认定的有权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以文件形式公布资格审批情况。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实行一次审核确认办法。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对第一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审核后直接予以确认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以及按规定需要办理资格认定的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逐年资格认定或资格认定年审办法。

第八条   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逐年资格认定办法,应逐年进行资格认定。

(一)饲料产品;

(二)军品;

(三)其他规定需实行逐年资格认定办法的。

第九条   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资格认定年审办法,第一次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资格认定,以后每年要定期进行资格审查。

(一)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森工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五)其他规定需实行资格认定年审办法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在办理资格认定时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四)关联企业名单;

(五)主管国税(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属优惠政策资格年审对象的纳税人,每年要定期进行资格审查,年审工作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同时进行。纳税人在办理资格审查时除应提供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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