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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16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规范税收管理工作,健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制度,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并解决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过高问题,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培训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青国税发[1995]09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分类管理办法及重点监控的要求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统一收购发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上述票证的领、用、存和符合抵扣条件的统一抵扣凭证实行审核。

四、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申报填报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征字[1996]22号)规定,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对a、b两类纳税人,下列资料属备查资料;对c类纳税人,须同时报送下列范围内的有关涉税资料,方可办理缴纳税款等事宜: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普通发票;

5. 统一收购发票抵扣联;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表》;

8.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10.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 纳税人申报的本期销项应包括

(1)应税货物;

(2)应税劳务;

(3)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

本期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先征后退”的货物、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货物、外贸公司作价销售国产料件等货;企业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企业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的货物。

(4)免税货物;

仅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

(5)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指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外贸公司作价销售进料加工料件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 纳税人申报的本期进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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