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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5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第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市局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个办法以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近两年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市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补充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 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至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至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 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一10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工商兼营企业是指: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商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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