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1995]6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文《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我们对国税总局的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补充完善,作为本文的附件2,我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按附件2的内容、要求执行。即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须填写附件2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送税务机关;《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税务机关。
二、对“增值税结报、稽核”试点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国税流(95)76外文件执行。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管理,每户纳税人每年限额供应一本。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一,附表1、2、3。(编者注:附表略)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和表二《发票领用存月表》、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编者注: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6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广西柳州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等工作,由各地负责实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编者注:略);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编者注:略);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编者注:略)。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因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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