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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46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国税流[2001]13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确保2002年底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切实解决部分因经营规模偏小、计算机技术运用能力较弱的企业及部分新办企业的防伪税控开票问题,根据总局的有关要求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推行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开展,各地不得擅自试行。

二、省局已确定金华市及所属县市为全省首批试点单位,进一步考证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企业进入共享服务系统应以自愿为原则。

四、共享服务系统的试行,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五、经总局验收通过后,省局将统一部署,向全省推广。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2002年底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共享服务系统实行偷骗税的不法行为,加强共享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服务系统是利用通用设备共享服务的功能,专用设备在不违背对应一致,单独使用的原则下,专用发票84位密码的产生在不违背一机一密,一票一密,一户一密的原则下,实现解决中小企业开票难的问题。

第三条 共享服务系统的适用范围是部分经营规模偏小、计算机技术运用能力较弱的企业及部分新办企业。

第四条 共享服务系统是一种供一般纳税人自愿选择的辅助性开票方式,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行开票。

第五条 共享服务系统在试运行阶段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共享服务系统运行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检查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督促服务机构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服务机构认定

第七条 服务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配有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八条 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增值税业务管理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知识和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知识,并对涉税事宜有一定的服务实践经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国税局制发的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服务机构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有满足共享服务系统需要的计算机配置。

第十条 服务机构必须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保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市本级服务机构由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县(市)级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确认,报市局备案。

第三章 企业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在全面培训防伪税控系统知识的基础上,企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附表一)。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审核确定纳入共享服务系统管理的企业,并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附表二)。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表三)。主管税国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定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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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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