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接到《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凭下列证件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
(一)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主管税务征收分局下达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三)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二、各税务征收分局在发行“金税卡”和“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上述证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在“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内,初始化“金税卡”的“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
三、企业一律凭“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领购电脑专用发票。税务征收分局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与“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资料核定,确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登录“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内。
四、目前,由于省局尚未给我市各税务征收分局配上“发票发售机”,仅有一台“发票发售机”在市局。因此,暂时由市局发票处和信息中心负责发行“税控黑匣子”以及发售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售票时间的登录工作。即企业(除蛇口税务征收分局辖管的企业外)凭有关手续到市局发票处领取“税控黑匣子”。然后,企业凭“税控黑匣子”向属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领购电脑专用发票(该领购审抵管理办法与其他发票领购管理办法相同)。此后,企业再到市局发票处将所领购的电脑专用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和领购时间登录入“税控黑匣子”。
待省局给我市各税务征收分局配上“发票发售机”后,再按照前一、二、三条规定运转。
(五)企业应于领卡购票后5日内,将库存原手工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专用发票),及购票登记簿一同上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缴销。
(六)企业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起,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
附件:国税发{1995}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9日·国税发]1995]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1996年1月1日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现将我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约你们,请依照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起纳入全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地区(原试点地区:珠海、镇江、鞍山市除外)。
二、防伪科控系统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该系统推行中的各项工作。
三、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发行金税卡”和“授权ic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本地计划和转发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建立发行系统,确立专人操作,并切实做好安全保管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选户规定,对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关于准许利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而且经常存在每笔销售额达百万以上经济业务的企业,方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选定企业后,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向企业下达《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附件一)。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交企业,作为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凭证;第三联送企业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第四联送企业所属税务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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