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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46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8]49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制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企业培训、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升级的工作方案,务必按时完成培训和软件升级工作。

二、请各市国税局立即统计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所属企业户数和税控机的台数,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到省局ftp服务器(“//86..16.16.30/centre/流转税管理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数据上报”目录下)。

三、各地对纳税人的开票系统升级时,应将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防伪税控机全部升级为最新的开票版本,加载升级时,可把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税控机集中在市或县(区)国税局,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完成加载升级工作。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统一集中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在10月31日前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工作。

五、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设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岗和审核检查岗,负责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开具、管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一)税务端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具体培训安排如下:

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

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工作

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

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企业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2.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升级方案参照国税发[2006]78号文件要求。

3.主机共享系统企业需要进行上层软件升级,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上门完成。

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需要进行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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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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