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19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国税发[1999]2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
3.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确认表
5.增值税纳税人资料统计表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新征管法,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满足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便利通讯条件,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实地核查的同时,应重点察验以下项目:
1。营业执照;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身份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分别进行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数据信息录入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新开业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满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重新确认,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并没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或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从第13个月1日起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投资规模较大,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市局审批后,可继续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的新办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不到一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纳税人申请,市局审批后,可提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手续。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于申请的次月1日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新办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也可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手续。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七)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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