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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4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6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必须严格按《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查内容中有关款项和第四条规定的检查方法中有关款项,分别对进项凭证进行逐项稽核检查。

二、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方可发出。

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出的问题,应按《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属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稽核人员要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进项税额部分,凡属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稽核人员要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凡属于其他扣税凭证的,稽核人员要逐笔填写《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

四、各分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季度末10日前向市国税局发票处报送,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国税局发票处。以上报表及典型案例的资料从3月份始编制报送市国税局发票处。

五、《办法》规定的几种表格有关印制使用问题。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等五种表格从1995年4月份始,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使用。1995年3月份各分局按随文所附的各种表式暂时复印使用。

附件:国税发[1995]030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2月16日·国税发[1995]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我们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工稽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第三条 检查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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