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25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__年__月单位:元

──────────────────────┬──┬───┬──────

项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应交增值税:││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 1│×│

2.销项税额│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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