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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44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9]42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抵免税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二、纳税人申报抵免税额的,应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主管税务所填报《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各局自印);以及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主管税务所应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查询信息系统,确认以下事实:纳税人类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我市推行政策规定的中标厂商购进税控收款机并取得发票;税控收款机已办理注册登记;无重复申请抵免税额等。经审核批准抵免税额的,将发票原件及注明税务所审批意见(不需签名)的一份申报单返还纳税人,将税务所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的另一份申报单及发票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抵免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的本期数中。本期抵免税额不能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即:11栏本期数不能大于10栏本期数。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四、各局应结合实际,加强对纳税人抵免税额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总局未提供ctais系统相应操作模块及功能前,暂借用减免退类文书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流转审批(终审为税务所所长),实现该项业务的信息化监控管理。具体操作见《小规模纳税人抵免增值税ctais审核操作说明》(附件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23日

附表: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

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抵免增值税税额发票信息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

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普通发票上开具的合计金额

购买的税控收款机型号及数量

申请抵免的

增值税税额

税务所填写

税务所审批意见

(税务所公章)

年月日

注:本单一式两份,据实填写,涂改无效,纳税人名称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份。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抵免增值税ctais审核操作说明

ctais系统内纳税人申请抵免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的操作,应按照ctais系统规定的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流程操作。为此ctais系统内新增加了减免原因为“337 抵免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的“24110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该项审核在ctais系统内进行流转审核,税务所所长终审,主要操作界面及说明如下:

一、在ctais系统操作平台按【文书经办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公用的文书受理模块,选择文书大类“14减免退税类”、文书种类“24110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受理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本模块。

注: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视同为减免税申请书

二、进入申请信息界面

(一)“征收项目”栏选择“01增值税”;

(二)“减免原因”栏选择“337 税控收款机抵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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