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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局要有一名局长负责抓此项工作,教育从事年检工作的同志充分认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责任心。通过年检工作既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重要途径,又能保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进项税款的抵扣权。同时也是检验我们为纳税人服务的一项重要标志。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政策和标准,如发现在年检工作中有不按政策规定办、任意放宽标准或刁难纳税人的将追查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培训工作。年检涉及较多的纳税人,要使他们都能积极地如实地进行年检,必须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真正把年检变成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行动。年检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必须抓好干部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局制定的年检办法,提高年检质量。

三、各局要合理组织安排人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防止工作脱节,贻误工作。

四、在年检期间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未下达前,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发票购领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有在年检并下发正式通知后才能取消,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的性质和税款征收方法。

六、各单位在年检中发现政策上和其他疑难问题,可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取得联系,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今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时间定在4月1日至5月31日。

附: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及增值税有关征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已被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条   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年检时审查的重点:一、新办企业;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三、挂靠企业;四、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五、行政性公司;六、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七、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八、股份有限公司;九、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对经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并在专用发票保管和使用上,以及正确核算缴纳税款方面,未发生税务违章 情况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给予一定年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免检,并登报公布。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内容:一、基本情况。审验一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职工人数、资金状况、开户银行和帐号、联系电话等;二、纳税情况。审查其当年实现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及余额,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三、财务核算状况。审查财务人员配备、帐簿种类设置、财会核算现状等情况;四、专用发票保管和使用管理情况。审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措施及现状,违章 处罚等情况。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由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一安排组织,刊登公告或下发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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