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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3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12号

各征收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以及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稽核等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负责对本局管辖的企业所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进行识伪、认证;

二、各征收分局将纳税人填报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汇集并录入电脑后于次月21日前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上报总局进行交叉稽核。

附件:粤国税发[1996]014号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1月12日·粤国税发[1996]0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局防伪控机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随文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稽核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开具

  凡属一笔销售业务需要开具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以下简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左上角标有防伪识别码(60个字符)的专用发票。

  二、全国统一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

  (一)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贷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是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左上角印有全国统一的防伪识别码的电脑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处理,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357号通知办理。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采用防伪税控机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录入税控黑匣子时,将防伪识别码一并录入进行辨伪、认证,凡被防伪税控机认证为假票的,不予抵扣。

  (三)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将取得符合上述(一)点规定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单独填报一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有关附报资料的编号、装订要求,单独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下角,以免影响对左上角的防伪识别码扫描辨伪)。随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稽核部门送县级国税局汇集后于次月17日前报地市级国税局(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识伪、认证。凡被认证为假票的,在抵扣联上盖上“假票”字样,不得抵扣税款,并给予补税罚款处理。

三、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稽核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将记录有关开票数据的税控黑匣子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出来,单独列印一张“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将记录有关抵扣数据的税控黑匣子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出来,并单独列印一张“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三)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按上述第二(三)点规定送地级市国税局进行识伪、认证的同时,将“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四)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的有关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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