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3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1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行为,市局于2002年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西城、朝阳、丰台、昌平四个区县局进行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局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一律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暂行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指标及其填表说明做如下修订:

1、增加第16栏“其中:本期预缴税款”栏,作为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的减数;

2、增加第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栏;

3、由于增加了以上两栏指标,报表其他栏次序号做相应的调整;

4、上述指标的填报说明详见附件3。

二、《暂行办法》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执行时间为:

1、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对外国家税务局为2003年9月1日(税款所属);

2、其他各局为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

三、请各区、县局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结合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内的学习培训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第 四 、 五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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