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68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定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在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此外,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在新办法规定中,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新办法还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关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旧办法规定是纳税人所在地,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重申明确为: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将“注册地”排除在外。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登记程序由原来的“先检查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检查”,只要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再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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