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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决定的执行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01

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它是税务稽查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税务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文书送达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一)文书送达的种类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包括:

1.纳税通知书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催缴税款通知书

4.扣缴税款通知书

5.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6.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行政复议决定书

9.其他税务文书

(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这表明税务机关在文书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是一项必须的法定程序。因此,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上述何种送达方式(不含邮寄送达),都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以便附卷存查(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代送达回证)。这是一项必须操作的法定程序,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应该认真对待,不可马虎从事。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的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入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入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或家、或者采用上述其他送达方法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稽查对象,在送达《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的、罚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或县及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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