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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6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 1996-05-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1996]6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完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现将《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以 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工作制度,深化地方流转税工作的目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关联法规:

第三条减免税管理,采取区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现行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一)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1、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2万元以上的: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35%以上(含)的民政 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 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

(二)需报省辖市(含常熟、泰州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l、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5、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各省辖市确定其减免权限,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关联法规:

第五条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 地方税务局具体明确其管理权限。

第六条需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或者《资源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同时应在书面申请中,全面反映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纳税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除必须附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外,还应分别附报如下资料:

(一)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 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四残\'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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