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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399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8 生效日期: 2000-04-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2000]40号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精神,现对“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四技”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但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应报经省地税局审核。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各地也可采取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审批手续的办法:即纳税人就“四技”收入提出书面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在批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内,采取核定税额的办法预缴税款,同时要求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

二、各级地税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可以不予审批。对弄虚作假的,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各县、市地税局将各自免征营业税的审查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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