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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435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稽查局,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2000年,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电信业营业税政策调研。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电信企业的有关营业税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内电信企业采取“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出租电信线路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全国范围内电信企业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 跨省出租电信线路业务的计税营业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3号文件已经明确。对我省境内电信企业以“集中受理” 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和跨地市出租电信线路公务,受理电信企 业可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包含从省外受理地区电信企业分割回的 收入)减去分割给本省内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出租 电信线路业务的地市电信企业的价款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对各 市、县(区)电信企业、应按其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漫游费劳务发生地和计税营业额问题。 对电信企业收取的手机漫游费收入,以手机入网地为劳务。 发生地所收取的漫游费收入,属于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话费收入的 其他收入,应全额并入电信企业计税营业额,按电信企业申报期申 报缴纳营业税,不得跨越申报期或按漫游费结算收入申报缴纳营业 税。

三、关于电信企业设立信息台收取信息话费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电信企业设立信息台,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信息服务向用户收取的信息话费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的有关精 神,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其自身制 作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代收代付的费用)。非电信企业 办的信息台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电信企业向用户代收频率占用费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纳税人 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是通过 价外加价形成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 入预算。因此,对电信企业向电信用户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无论是 价内收取、价外收取,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由电信企 业在劳务发生地全额并入电信企业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福建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电信企业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无线 电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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