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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383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6 生效日期: 1997-10-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二[1997]1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市地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有关政策间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制定了“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并经全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消费税专业会议上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速照执行。

1、省局鲁国税流二[1997]004号文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纳的营业税,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并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受托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部分是否由金融机构逐级汇总向省局所属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问题。受托发放的贷款,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金融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不应包括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应纳的营业税应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规定,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国家各大商业银行与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银行的催收贷款核算年限财务规定上不一致,如何掌握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5号文规定,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可按各银行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保险业的征税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省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向社会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我们认为,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的保险业务是为了配合国家就业等政策,保障待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退离休人员的生活保障而开办的非商业性保险业务,属于政府行为。对此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我们已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未明确答复前,我们意见,暂缓征营业税。

4、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筹集的资金发放给入会会员或会员外的单位和个人,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号文)的规定精神,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发放的贷欲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非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其他企业,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的营业税时,委托方必须提供借入资金负担利息的合法凭据,以此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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