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119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26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随着保险业务的深入开展,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除收取保险费收入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如代理手续费、收入理赔及追偿手续费等等,对这些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但考虑到营业税征收的一般原则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追偿款收入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免征营业税。

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改按下列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每年一月--十一月份的营业税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征收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新的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当年应征收的营业税税款总额,扣除一月--十一月份已纳税款,其差额部分为十二月份应征或应退的税款。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保险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有关 营业税 通知 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