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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434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函[2002]6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普遍反映旅游业营业税管理中各项费用扣除标准难以掌握。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旅游业营业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帐目健全、原始凭证齐全、核算规范的旅行社,适用查帐征收的方法计征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对能提供正式、有效凭证的,方可予以扣除。

二、对帐目混乱、凭证不全、核算不规范的旅行社,各地应用核定其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的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为营业收入的80%。

四、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营业额=旅行社提供旅游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80%)

应纳税额=营业额×5%

五、对各旅行社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辖区内的旅游企业进行调查,确定征收方式,适时征收。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于省局进一步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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