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 2006-07-1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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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加强对使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和新版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
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货运发票,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原货运发票。
第三条本规程是地税机关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依托,通过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等工作,加强对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管理的操作规程。
营业税“票表比对”是指地税机关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在受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环节,采集发票信息,将采集的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的工作。
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纳税申报受理,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是指地税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采集的发票信息进行上传,由总局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后,将比对结果逐级清分,由基层地税机关对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地方地税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对本地区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市级以上地方地税机关应设置发票信息传递岗位,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传递、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和清分,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区县级地方地税机关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地方地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征收岗位、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复核岗位、发票信息传递岗位和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具体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具体包括受理纳税申报,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等工作。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以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发票信息传递岗位主要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上传、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主要负责对接收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纳税申报“票表比对”规程
第一节 票表比对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记录当月开具运输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和软盘;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以及软盘中的开票信息,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和软盘中的所有开票信息、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分别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一)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一货运”与“水路运输一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所有货运发票(包括税控盘和软盘中的所有货运发票)的“合计”金额总计数;(二)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一货运”与“水路运输一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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