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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营业税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3

以工商业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别依照工商业户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依照营业额计算的部分简称营业税。由于它是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称为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营业税按工商业的营业行为多环节征收,具有征收面广、入库及时的特点。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税源日益丰裕,而且税率较低,税负均衡,征收简便,易被接受,所以它发挥了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作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公布后,1953年和1956年有过两次重大变动。

1953年税制修正,对工商业营业税税制的变动主要有:

(1)根据简化税制的原则,将工商业书立的发货票、银钱收据等凭证应完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相应调整了营业税的税率。

(2)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对筵席、冷食、旅馆、舞厅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均并入营业税。

(3)试行商品流通税后,对经营卷烟、酒、麦粉、棉纱等22项54目应征商品流通税的工商业,无论产制、批发还是零售,均不再缴纳营业税。

(4)修改了对经营工业品者在其发生营业行为后征税的原则。即对工业品实行“产制、批发、零售”缴纳三道营业税、两次课征的原则。

1956年前后的税制修正,其中与工商业营业税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1)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接受国营、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商品,可不作进销货处理,仅 就手续费用自报核实征收营业税,以减轻其税负。

(2)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一年内一律按小型工业的规定只缴纳一道营业税,并减征20%~50%。

(3)原则上废除工商业税的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会计制度健全的改为查账计征;会计制度不 健全或无账户,其经营业务与国、合企业有一定联系的,改为核算征收。

(4)公私合营工厂并厂以后统一核算盈亏的,由总厂纳税;公私合营商业批发工业品不纳税;合作商店(小组)和小商小贩的营业税税率,凡原来是5%以下的(除婚丧服务外)都改为3%;原来是6%的,改为5%;原来是7%以上的,都改为7%;并一律废除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

(5)公私合营企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相互调拨原物料、器材不纳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工业部门的供应机构供给所属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物资可以比照供给本部门国营企业,不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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